1、北京市医疗保障局_政务公开_政策文件_医保统筹(北京市最初政策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北京市医疗保障局_政务公开_政策文件_医保统筹(北京市最初政策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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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发文字号] 京劳社医发 [2001] 23号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2-28 [废止日期] [成文日期] 2001-02-28 [实施日期] 2001-04-01 [发文机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分享: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 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 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 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 易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 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驻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 机构。 第六条 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 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就医后,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 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持个人填写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单位证明、转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证明, 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 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其就医后取药仅限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政务服务网 访问我的专属空间 网站无障碍 简 繁 移动版 智能问答 高级搜索 政策文件搜索首页 通知公告 要闻动态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本网站 请输入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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