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资质授权的监管体系

栏目:干货技巧 发布:2024-08-11 浏览:26 发布于中国–湖北–武汉 收藏

提供医疗行为的主体是医务人员,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知识密集性和复杂性,医务人员的资质管理更复杂。医疗资质授权管理是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为目的,将医疗技术准入和人员资质准入相结合的医疗管理手段。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才能够为医疗质量与安全提供基本保证。

一、政府监管

目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技术的管理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同时《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对 18项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也有具体的要求,但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管理并没有明确的纲领性文件,仅在部分文件中对于医疗行为以及相应的资质提出管理要求。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第九条指出: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强化国家卫生技术评估支持力量,发挥卫生技术评估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第十三条指出: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师执业证的监管。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2020版等级医院评审指出的医疗机构人员管理问题: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管理类、医师类、护理类、药剂、医技、其他技术),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出现前述情况,每有一项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按照未定等管理。

关于医务人员资质授权的监管检查通常与医疗机构的监管检查一并开展。常用的监督检査方式包括全面自查、飞行检查、地方组织专项检查、开展“在线检测”考核试点、其他监管措施,比如能力验证等;评估方法包括现场核査、书面核查、在线核查自查年度总结等;检查内容为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

其中,对医师执业资格的考察通常包括:

(1)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执业注册范围外的卫生技术工作。

(2)医师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上岗,助理执业医生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铪下工作。

(3)调入医师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无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情况;医师严格按照所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无跨类别、跨专业执业现象。

(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等相关合格证书;严禁非医学需要采用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5)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具有主诊执业医师资格,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备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范围。

(6)医生外出会诊必须经所在地医疗机构批准。

(7)医师必须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8)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9)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对医师执业行为的要求通常包括:

(1)医师执业必须申请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申请变更、停业再次执业应符合规定。

(2)医师执业应符合注册地点、类别、范围规定,遵守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3)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6)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规、科学的诊疗方法。

(7)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8)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9)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遇到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11)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

(12)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3)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机构自治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国卫监督发(202018号)第十二条指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应包括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第十三条指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可以分为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全面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的整体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专项自查是指医疗机构根据依法执业风险隐患情况、医疗纠纷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日常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各部门(包括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自主开展的依法执业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

各医疗机构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切实落实医务人员资质管理,明确或成立人员资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人员资质进行分类;将涉及资质授子的部门进行统一协调,制定人员资质管理文件模版或框架,要求各部门制定相应的资质管理文件中明确资质授予、取消、暂停的条件;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制度,每年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査、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根据风险隐患、医疗纠纷等情况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自查。通过自查自纠自改,教育引导全体医护人员坚持依法执业,热情服务。落实自查奖惩制度,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考核,并与绩效分配、评优评先、职称晋升挂钩。

三、行业自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指出,要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探索通过法律授权等方式,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

医务人员专业执业资质包括各类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或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进行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所获得的或行业学会颁发的诊疗技术资质。前者,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认定,放射工作人员证,母婴保健考核合格证书,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合格证书、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等,后者如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内镜诊疗专业技术资质、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采供血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等,也包括非临床专科的资质,如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临床营养师、临床药师等资质。行业学会应通过制定医务人员资质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参与到资质授权的监管中。

四、社会监督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推进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强化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重要作用宣传,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用好12345全市统一投诉举报平台,畅通举报途径,规范线索处理程序,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借鉴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的做法,鼓励公众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逐步实现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全方位监管。


本文章节选自《医务管理新视野 医疗资质授权管理方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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