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篡改病历是如何认定的?

栏目:卫健聚焦 来源:奇璞智Mall 发布:2024-05-06 浏览:4 收藏

病历问题一直是医疗纠纷中的焦点之一,卫生监督员在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医疗纠纷中涉及违法违规情况时,在查阅病历时,也常常有这样的困惑,病历中发现的情况,到底属于“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还是“篡改、伪造病历资料”。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一是是否存在特定目的的主观故意。

伪造病历与篡改病历都是含有特定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通过虚构诊疗事实、掩盖诊疗真相,以逃避责任,或者存在谋取不法利益等特定目的。病历的本质是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的记载,如果全面改变了记载,无法还原真实的诊疗活动,或者“从无到有”,则为伪造;如果能证明修改的内容变更了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则可以认定为篡改行为;如果更改内容均有迹可循,能充分展示修改前后的内容,修改的内容为不规范的缩写和描述,无论修改前后均能真实完整地反映诊疗过程,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其他伪造、篡改行为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伪造、篡改。

二是病历内容是否存在关键实质性的错误。

即病历内容的制作、改动行为是否影响关键诊疗行为,因此,对病历内容的审查包括:要区分是改动错别字、标点符号、格式等形式性内容,还是关于关键诊疗行为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改动的是涉及诊疗实质的关键内容,则很可能有伪造、篡改的目的。例如,改动用药量、增删诊断结论或禁忌症、添加告知并发疾病种类等;如果改动的是格式、无关诊疗实质的内容,则不一定有篡改目的,如改动患者名字、年龄等文字错漏。

对病历内容的审查,还应抓住一个关键点,即是否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的规定,违背客观事实,恶意进行的涂改和改动,以掩盖病历真实记载的事实。

三是按照证据规则来进行质证。

病历资料属于证据,可通过质证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医疗机构作为提供病历资料的提供方,应当首先证明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患方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况,那么医疗机构就应当提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双方并可进行多轮质证。如果通过质证无法认定病历资料的真伪,则应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在卫生监督员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也应该重点关注质证的相关材料。

综上,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与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卫生监督员可以从病历修改的行为目的、内容是否有关诊疗实质、是否使用掩盖原始记录的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延伸阅读:如何正确修改病历?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2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3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针对不同病历修改原因,特提出如下医疗机构管理应对建议:

(一)医院应建立病历资料查阅复制与封存登记制度。患者查阅复制与封存病历资料的,负责运行病历保管的临床科室以及负责病案保管的病案室均应做好申请人身份审核与登记。

 

(二)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患者有义务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病历资料中的患者自述部分,应由病史陈述者注明“本人确认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并签字确认,留作证据。

 

(三)因医方因素进行的病历修改,未查阅复制封存的运行病历的笔误,可在原病历直接修改或替换原病历;多处大段修改,可替换原病历;已查阅复制封存的运行病历以及归档病案修改,应提请医院医务管理或医患关系部门审核,出具《病历资料更正声明书》。

 

(四)非医方因素导致的病历修改,仅可申请患者自述部分的修改,并应首先查看修改内容是否与诊疗相矛盾,提请医院医务管理或医患关系部门审核。若可能造成诊疗过错,则无法修改。若不影响正常诊疗,则应出具《病历资料更正声明书》。非医方因素,医方记录部分不予修改。

 

(五)患方签字确认的病历资料,如知情同意书、入院记录、病情告知书、重要的医患沟通记录等,不可修改。

 

(六)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运行状态下的电子病历可直接在系统中修改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归档状态下的电子病历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应出具《病历资料更正声明书》,经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七)患者身份信息的修改,应出具书面申请。此外,因同音字笔误的应出具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因曾用名、小名、笔名等相关原因的,除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出具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须经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具《病历资料更正声明书》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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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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