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医保基金18万余元,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欺诈骗保?法院:我看“刑”、有“判”头!
涉案18万余元,内蒙古一医院收费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4年7月31日,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锡盟某医院移交报警,称该医院收费员刘某某涉嫌套取国家医保基金。经民警初步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标准,锡市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立案侦查。
经调查,发现刘某某于2023年至2024年6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套取国家医保基金18万余元。民警通过电话与刘某某取得联系,耐心讲解法律知识及有关政策,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充分阐明投案自首对于自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宽大处理。
在法律的震慑和政策的感召下,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动来到锡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诈骗医保基金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女,34岁)已被锡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定点医药机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注意:
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骗保涉“刑”,如何认定?
2024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骗保的刑事案件范围、定罪类型进行的规定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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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09-21 10:14:50发表“行业快讯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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