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如何防范?这一点要做好
PART.1
医疗告知说明义务相关医疗纠纷
原因分析
医疗告知说明义务贯穿整个诊疗过程,其中涉及专业信息的告知说明, 内容涵盖病情、治疗措施、替代方案、风险及防范措施、疾病预后、医疗费用的估计及解释、回答患者及家属相关疑问等。任何一个环节的沟通障碍, 会使患方对治疗的预期效果、潜在风险等有关事项没有充分理解, 对诊疗过程或结果产生错误认识, 进而引发医疗纠纷。总结医疗告知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的原因主要为以下三方面:
医方原因
一是医疗机构质量管控缺位,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关部门权责分工不清,对医务人员开展的法律法规、医患沟通相关培训流于形式、浮于表面。二是医务人员对医疗告知说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医疗告知说明相关规章制度及流程要求不了解、不熟悉,将医患关系视为主动-被动型的关系,忽视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出现不沟通、不会沟通或沟通不当。
患方原因
一是患方医学知识的缺乏。患方在疾病认知、医学认知方面与医方存在较大差异,患方通过多媒体渠道获取的医疗信息呈碎片化,缺乏对医学知识系统性了解, 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诊疗效果产生过高期望。二是患方维权意识、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对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信任度低, 对个体差异性和医学技术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难以接受,出现超过预期的后果或不良事件,将责任完全归咎于医方,引发医疗纠纷。
其他原因
一是部分社会新闻媒体不客观、不全面的报道,导致公众对医院信誉产生质疑,社会舆论常同情患方,忽视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权益,动辄以损害医方的利益来平息医疗纠纷。二是医疗相关知识的科普及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宣传不够,使得患方将疾病自身风险、并发症、未达预期的诊疗效果均归因为医疗差错、医疗事故。
PART.2
识别医疗纠纷高风险群体
识别具备以下特点的医疗纠纷高风险群体,进行重点管理、重点沟通说明:
1.医疗风险高、预后差、 死亡风险大,而患方期望值过高的;
2.常规医患沟通,患方拒绝签署相关医疗文书的;
3.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院方提供符合规范的诊疗方案,患方拒绝或不予配合的;
4.与其他医院发生过医疗纠纷的;
5.患方依从性差,医疗过程中有不满情绪的;
6.语言沟通障碍或者患方无法签署书面文书的;
7.在正常诊疗活动中,患方有录音录像等不信任医务人员行为的;
8.患者属于特殊身份者或熟人介绍来院就诊的;
9.患者存在家庭内部矛盾或关系不和睦,对诊疗方案、效果、风险存在不同意见的;
10.有社会问题经历: 使用过违禁药品人员等。
PART.3
医疗告知说明义务的关键点
在医患沟通中应本着尊重、理解、解决问题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适度 可行、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时,医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医疗告 知说明时机、对象、 内容及方式等相关内容,避免出现因告知说明不到位而导致医疗纠纷。
告知说明时机
根据《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相关规定, 医务人员应明确医疗告知说明的时机,在以下诊疗环节及时与患方进行告知说明。
1.患者入院时,就患者既往史、现病史进行告知说明并详细记录;
2.对疾病作出诊断时,应告知病情发展趋势、并发症等,告知其治疗方案、治疗预期效果、不良反应及风险,特殊治疗措施如手术治疗,应告知替代方案及其优缺点;
3.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告知方案具体情况、替代方案及其优缺点、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大概费用等;出现异常检验检查结果时,应告知其临床意义;
4.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等,应向患方告知存在的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预防措施等;
5.患者提出诊疗相关的咨询、疑问或意见建议时,应当耐心解释沟通,如实说明;
6.患者出现病情变化,病情加重时,应及时沟通、随时沟通;
7.患者拒绝治疗或要求转院时,应告知其疾病情况及拒绝治疗、转院的相关风险;
8.若涉及医疗纠纷的还应告知患者病历复印封存、物品 封存、死亡患者尸检相关规定以及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与方式等。
告知说明对象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本人进行医疗告知,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 应当向其监护人及监护人授权的人告知。未成年患者法定监护人的顺位依次为:(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其他 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成年患者法定监护人的顺位依次为:(1)配偶;(2)父 母、成年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成年外孙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1)患者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者神志不清,或已处于昏迷、 生命垂危状态,无法自主做出决定的;(3)向患者告知后 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形, 比如,对心理脆弱的患者,在其罹患癌症时, 直接告知有可能使其陷入悲观、恐惧中,反而不利于治疗的;(4)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而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
2.如果患者年龄未满 18 周岁,可能涉及到重大伦理问题或医疗风险的, 向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并取得书面同意的同时,建议让未成年人患者本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签字。
3.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应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开展救治。
告知说明内容
患者病情(包括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等,还包括诊断信息,即疾病名称、诊断依据等);医疗措施(包括可供患者选择的治疗方案、治疗效果和大致的费用、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患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况;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包括优缺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定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 条明确: 1.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急,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告知说明方式
1.口头告知。适用于一般性说明。对简单的检查、诊疗, 和一般无严重并发症,可以进行口头告知以履行告知义务,但一旦发生纠纷, 往往难以举证。
2.书面告知。适用于具体说明。从《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来看,须取得患者明确同意的有手术、麻醉、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等。虽然法律未再将取得书面同意作为硬性要求,为避免后期无法举证,建议行重要告知说明时均签署知情同意书、医 患沟通记录等文书,以保证告知义务的切实落实,也为事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提供明确证据。
3.其他告知方式。录音录像、视频通话等视听资料;随着社会与科学的变化,还将出现动画、模拟人演示等以现代科技为载体的新的形式的告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患方有意思表示但拒绝在病历中签字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举证难的窘境。
PART.4
医疗告知说明义务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在进行医患沟通,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机构各类医疗文书格式应统一规范标准,经过医院医务部及法务审核后方可使用,签署时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前后表述准确一致。 医务人员在制作具体患者的知情同意书时,要体现患者诊疗措施的自身特殊性,对格式化文本要做适当修改和补充,不要盲目使用格式化文本。
(二)神志清楚、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的患者,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 医务人应当对被授权人的身份核实后由被授权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签署医疗风险较高的重要知情同意书时, 建议由患者本人及被授权人一并签字。
(三) 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书时, 如果受托人为两人及以上时,建议签字时注明,受委托人中任何一人的签字都能够代表其余受委托人的意见。
(四) 在授权委托书中, 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息均应当由 本人签署,不得由其他人代签。若患者书写困难, 可由患者近亲属签字后,患者本人捺指印确认。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医疗活动中授权事项,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五) 紧急情况下抢救垂危患者生命,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六)如遇患方拒绝进一步检查/治疗或者拒绝签署医疗文书的处理可在谈话间(录音录像条件下) 向患者或近亲 属说明检查、治疗的必要性, 以及拒绝检查、治疗的风险与 不利后果,注意保存录音录像资料,并在病程记录、医患沟通文书中记录说明,向医院报告医疗不良事件。
(七) 当患者为以下情况之一时, 医务人员将相关医疗信息告知其监护人,无需签署《授权委托书》, 其近亲属即可签署知情同意书:1.未满18周岁患者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2.意识不清楚患者;3.精神病患者。
PART.5
医疗告知说明义务相关法律规定
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 医方在诊疗活动中的告知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做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 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 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 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本文2024-04-02 15:15:45发表“行业快讯 ”栏目。
本文链接:https://kms.qipuai.com/article/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