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DRG 结算实施细则(二)

栏目:众说观点 发布:2025-01-17 浏览:10 发布于中国–湖北–武汉 收藏

上一篇提到了两套结算方式并行的问题,没有展开讨论,现在大致讲讲。患者其实对支付方式改革是无感的,正常按项目结算,按政策报销,发生了多少医疗项目费用,就结算多少,医保核心也会在出院结算时进行记账并完成医院和患者的结算,其中的医保统筹等基金,只是记账而已,并未进行真正的拨付,需要等次月向医保发起清算时,以DRG应付基金进行结算,所以在记账和对账时候要注意下。

继续讲特殊病例的支付办法。

一、特殊病例基金支付费用计算方法

规范指出,为了鼓励医院收治疑难重症,防止推诿病人和低标准入院等情况的出现,DRG结算细则对未入组病例、极高费用病例、极低费用病例、低住院时间病例等的认定标准、程序与具体结算办法做出规定。此部分病例是医保基金监管的重点,需重点审查。

其实我们知道,大部分病例都是正常病例,对于各DRG组内的病例,其费用肯定是趋于均值,因为组内差异小组间差异大本身也是DRG成组原因之一,但不排除一些极值的出现。其实在DRG权重测算时候,就存在极值病例,不过是按四分位法做了裁剪。

如果展开说,还有天数极值,天数过长和过短的,当然天数大于60天的在规范里建议不予纳入DRG付费,除此外,还有未入组的,历史未覆盖病组的,以及一些新技术,从病情上说,还有急危重症、进行复杂的联合手术的等情况的病例,这些病例都要关注,也是医保基金监管的重点,需要从病例数占比、费用占比、变化趋势等方面进行监控,并且查明其原因,对具体病历等情况进行审查。下面结合规范逐一探讨:

(1)未入组病例

前面讲到,如果医院有未入组病例,可以有一次对结算清单调整的机会,但如果仍然不能进入DRG分组,则需查明不能入组原因。如属于现行DRG分组方案暂未包括的参保人住院病案,在确定新的分组前对其住院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

这里注意下,实际上一些病例未入组也有结算清单质量问题,比如诊断灰码、主要诊断不在主诊表、新生儿天龄未填写、离院方式未填写等原因。

(2)费用极高病例

规范指出,参保病例能入组,但住院总费用高于DRG支付标准规定倍数的(一般规定三级医院超过3倍,二级医院超过2倍,各地可自行规定),定义为费用极高病例。为了保证急重症病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鼓励医院收治危重患者,此类患者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但费用超高结算人次不得超出当期本院出院人次5%,如超过5%,则按照住院总费用高于DRG支付标准的差额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取排序在前5%的人次所对应的费用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

建议首先测算下当地的高倍病例占比在什么水平,比如3%,还是6%?如果3%,则高倍病例都按项目付费,如果6%,则按费用差额排下升序,负差大的在前面,取前5%。

这里有两点想说明下,一是测算高倍占比,是想结合之前讲的DRG支付标准验证,看下实际费用差,如果按这个细则,5%高倍病例都按项目结算,这部分病例费用很高,可能占到总预算的相当一部分,直接影响费率。二是5%这个比例相当高了,因为在后续的国家付费要求里,逐渐建议特例单议病例控制在全区5%病例数内,其中就包含高倍病例,所以在设定高倍界值时候要思考一系列的问题和影响。

(3)费用极低病例

规范里讲,参保病例能入组,但住院总费用低于DRG支付标准规定倍数的 (一般规定为30%,各地可自行规定),定义为费用极低病例。为保证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费用极低病例同样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

很明显这里低倍病例,没有按支付标准支付,所以没有占到DRG支付的红利,从一定程度上讲,可以说对低标入院的一种治理,费用极低的病例,如果只是一些检查项目,不建议住院,引导去门诊治疗。再者,我们在调整低倍界值,会对费用极低病例有很大影响,调高了,则原来为正常且费用正差额的病例,会流入低倍病例,按项目费用,调低了,反之。

(4)其他特殊申请按项目付费患者

规范指出,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部分特殊患者按项目付费,但须严格控制按项目付费的患者数量,按月考核按项 目付费的患者数,不得超过总出院人次的3%。拟按项目付费的患者,定点医院须逐例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按项目付费结算。

可特殊申请按项目付费结算的参保患者,仅包含以下四种情况:

1)急诊入院的危急症抢救患者;

2)已在医保经办备案的新技术项目。可暂先按项目付费执行一年 后,再根据数据进行测算,修订该病种分组的支付标准。

3)住院天数过长或住院费用过高等特殊情况;

4)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可申请按项目付费的其他情况。

此外,对于住院天数远低于该地平均住院日的低住院天数患者(一般≤4 天),为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各地也可自行根据天数选用按比例结算等结算方式。

这里仔细阅读,可以看到几个信息点,一是3%的比例,上面高倍病例最多可按5%病例数进行按项目结算,现在又多了一个特殊渠道申请3%的病例,而且不一定与高倍病例重合,所以最高可以有8%的病例,可以按项目结算,当然之前也说到,现在所有特殊病例申请建议都控制在5%比例了,这个可以自行测算下,8%的病例按项目费用预算是否可以支撑。二个是新技术的项目,其实除了新技术以外,一些曾经未入组,但后续入组的病例,是否也可以按项目结算,等运行执行一年后,再根据数据进行测算,修订该病种分组的支付标准。

最后想说一点,以上这四类特殊病例,考虑以什么机制审核。这些病例都是医保基金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是否要建立一套完整、常态化、专业的审核机制及相关细则,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分享:
医有学园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
在线客服
己有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