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医院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栏目:卫健聚焦 来源:奇璞智 发布:2024-10-10 浏览:21 发布于中国–湖北–武汉 收藏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内蒙古某医院相关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事件经过

2021 年 9 月 17 日,患者因「胸闷气短 3 天伴头晕头昏」前往医院处就诊,初步诊断为心肌供血不足、脑动脉供血不足。

2021 年 9 月 22 日复诊,诊断为:心肌供血不足,女性更年期综合症,脑动脉供血不足。给予刺五加、多索茶碱注射液门诊治疗。

输液结束后患者返家途中再发胸闷气短症状,急诊入当地市人民医院就诊。同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非 ST 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急性左心衰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I 型呼吸衰竭;高血压 3 级。

 

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某某医院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对患者的病情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辅助检查不完善:未做心肌酶、肌钙蛋白、彩超、胸片等检查;在 9 月 20 日病情发生变化被告未及时跟进相关检查,治疗不完善,导致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终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被告在复查中没有复诊记录,未履行拒绝检查告知签字手续,对患者当时病情变化拒绝检查情况无法判断,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过失行为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最终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

对于患者的死亡后果,被告院方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近 69 万元,具体如下:

死亡赔偿金 621278 元、丧葬费 32643.1 元、精神抚慰金 35000 元。案件受理费 6353.78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1439.69 元,被告医院负担 4914.09 元。

 

 

热议

在此起医疗事故中,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存在明显的过失。首先,医院对患者的病情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完善必要的辅助检查,如心肌酶、肌钙蛋白、彩超和胸片等。

其次,在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医院未及时跟进相关检查和治疗,导致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

最后,医院在复诊过程中没有留下复诊记录,也未履行患者拒绝检查的告知签字手续,使得患者当时病情变化及拒绝检查的情况无法判断。

这些过失行为被鉴定为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医院被判定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结果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有人认为,患者拒绝检查应自行承担后果,医院不应承担如此重的责任。

 

那么,患者拒绝检查究竟是否意味着医院可以免责呢?

在医疗实践中,患者自主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则。患者有权决定自己的治疗方式,包括是否接受某项检查。

这并不意味着医院可以完全免除因患者拒绝检查而产生的责任。

首先,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有责任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评估和诊断。

即使患者拒绝某些检查,医院也应通过其他手段尽可能了解患者的病情,并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

此外,医院还应充分告知患者拒绝检查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确保患者在做出决定时具备充分的知情权。

其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和签字确认制度。在患者拒绝检查时,医院应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并明确记录拒绝检查的情况。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也能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针对这起医疗事故,有同行认为:首先,当患者或家属不同意做相关检查时,医生应该谨慎考虑是否继续进行门诊输液治疗。

因为门诊输液期间,经治门诊医生很难全面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可能会措手不及。

 

其次,医生必须确保患者或家属在拒绝检查时签字确认,并明确告知由此可能产生的责任和后果。

这样做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患者的医疗意识和自我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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