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承包科室被罚5万!律师解读:如何界定科室承包与科室共建
科室承包又现!一机构被罚款5万
4月8日,深圳市卫健委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根据公告,深圳一公司因承包某民营医院中医五科室并以医院名义对外开展诊疗活动,被罚5万元。
根据深圳市卫健委2月7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依法查明,该公司与上述民营医院签订《中医科学创新建设管理与三甲医院项目合作立项报备协议书》,涉嫌存在承包该医院中医五科室并以医院名义对外开展诊疗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拟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深圳卫生部门行政机关观点,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该《条例》明确,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最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0的规定,当地相关部门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医疗机构也会被处罚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医疗机构违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但仍有医疗机构铤而走险,近年来已有不少医疗机构因此被罚,这也给医疗机构运营经营敲响一记警钟。
2023年8月,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温州某医院(普通合伙)被没收违法所得22万元,并处罚款167.2万元。
2022年9月,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对某中医门诊部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而在此前浙江省卫健委通报的2021年度卫生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中,还有两起案件被认定为打着“科室合作”的旗号进行“科室承包”。其中一家为老年病医院,经调查核实该院存在与赵某订立协议,由赵某负责雇佣人员、配置设备,以医院名义对外开展碎石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
最终,当地卫健委依法给予赵某没收非法所得约56.7万元、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医院作另案处理。
另一起则涉及一家医美诊所。据披露,该诊所将美容外科、医学检验科对外出租给一家健康管理公司,期间共开展医疗美容手术102例,获取非法所得10.9万元,最终被有关部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3.3万元。涉案的健康管理公司也被依法罚没91.4万元。
2022年6月,四川省卫健委公布2021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经查实,巴中市某中医院将碎石科出租给非该机构人员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诊疗活动,获得提成收入65400元,被罚款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65400元。针对承包碎石科人员另案处理。
严重者,医疗机构负责人还可能获刑。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披露一起因科室承包而引发的悲剧。作为福建省晋江市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吴某娟明知他人没有行医资质仍将医院诊室对外承包致人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吴某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科室承包”是医疗行业的红线、底线和高压线。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对外出租、承包科室,除了会面临法律法规的严惩外,也会影响其等级评审。其中,《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的前置要求部分就规定,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该前置要求第一项便是依法设置与执业,其中明确提及“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律师说法:“科室共建”与“科室承包”如何界定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出租相关证照,严禁“科室承包”。同时国家相关政策又明确鼓励社会力量探索开展医院管理,通过“科室共建”的形式深化医疗改革。不少医疗创业者就产生困惑:科室承包与科室共建究竟区别在哪里?如何界定其边界?如何才能避免一不小心陷入雷区?
我们首先要了解科室承包的定义,其出现在《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科室承包”概念界定为: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实践中常见的科室承包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医疗机构将本机构的科室交与非本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将本机构的部分房屋交与非本机构人员,同意其在本医疗机构内设立相应科室,或者同意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在本医疗机构院外设立相应医疗科室,自主营业,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模式本质上应归属于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我们再来了解一下科室共建的界定:
(一)科室共建合作模式下的共建科室自始至终处于医院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下,全面纳入医院的统一管理。合作方不参与医院的利润分配,而是每个月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或者服务费用。
(二)科室共建模式下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角色是参与管理,与医院的合作是一种优势互补的模式。比如,具有丰富专家资源的医生集团与基层医院共建科室,对基层医院进行技术培训;擅长医院管理运营的社会力量与医院达成合作,提供科学高效的管理服务。
通过以上对于“科室承包”和“科室共建”的模式界定分析,很明显可以得出结论:科室承包与科室共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科室是否独立于医院而运营,尤其是公立医院,其属于非营利性机构,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得分配利润。
实践中通常通过以下实际情况来判断合作模式究竟是禁止的“科室承包”,还是鼓励的“科室共建”:
(一)形式方面
1、签署的合同类型。
双方通常合作会签署协议,如果为明确签署的是《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很容易被认为存在“科室承包”问题,但是如果双方签署的是《合作合同》或者《科室共建合同》,就需要进一步进行判断;
2、医护人员的注册情况。
医护人员的执业注册是一大审查要点,如果在平时的检查过程中发现医护人员的执业地点、人事关系、劳动或劳务关系均不在合作医院的,其将被认为存在“科室承包”问题,同时医护人员个人可能存在非法行医的问题,将收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合法的科室共建应当将医护人员的在合作医院进行执业登记。
(二)实质方面
1、财务收支是否纳入统一管理。
如果合作医院另行设立结算账户,其实际也不是由合作医院掌控,或者在财务科目中明确列明“房租”等字眼的,其就是典型的“科室承包”。因此,科室共建的运营管理一定是纳入医院的统一财务管理的。
2、私下收取费用。
有些医院内部设立院中院,部分科室的收入完全不通过医院进行,而是由第三方管理公司收取,这种在实践中将被认为是典型的“科室承包”,医疗行为的相对方是有医疗执业资质的医疗机构和患者,其之间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管理公司不具备收取诊疗服务费的资质。因此,科室共建一定不可以私下收费。
以上就是实践中用来判断合作模式是否合法通常的判断依据,因此,在最一开始合作的时候就应当引起注意,不要一不小心踏入雷区,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除此之外,在合作过程中有关医疗纠纷的处理,相关费用的结算等也需要早期进行约定,不要等产生矛盾后再去解决,防范于未然才是上策。
医疗卫生事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只有在保障医疗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探索社会力量与公立医院合作的多种模式,才能真正为医疗改革注入新鲜血液,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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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07-25 20:29:53发表“医保新知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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