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下,医护人员能否超范围执业?
据东南早报报道,2019年3月17日,一名在广西搭乘火车的女医生听到列车广播后,前往急救身体不适的乘客,事后被列车工作人员索要医师证,并要求写情况说明。事件发酵后,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讨论涉及三个问题:一是紧急情况下,医师的施救是否属于超范围执业?二是能否超出执业范围救人?三是如果出现意外,医师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 紧急情况施救的性质
为了说明医师施救是否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首先对超范围执业的内涵作出界定。我国《医师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通常认为,只要跨越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任一类别从事执业活动即为超范围执业。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保护患者利益,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但在紧急情况下施救如再严格按照“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规定,可能导致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反而对患者不利,故在紧急情况下施救对医师的要求需另当别论。
(一)紧急情况下施救的情况非常复杂
由于具体环境不同,被救助者的症状不同,医护人员采用的救治手段有很大差别,有些只需采用基本的施救措施,有的则需专业性比较强的救治措施。因此,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区别情况予以对待。
(二)紧急情况下超执业范围实施紧急救治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1项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故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这个规定虽出台较早,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医疗主管机关的基本态度。
(三)紧急情况下超执业地点和执业类别实施紧急救治容易被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针对医师超执业地点和执业类别实施紧急救治,国家没有出特别规定,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医师因实施急救治行为导致的超范围执业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行为。有学者则认为,此种情形下医师的行为属于超范围执业,但由于客观情况特殊,其不应受到处罚。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实务中对此行为的判定标准不一。一般来说,超执业地点急救是常见的日常急救情形,它在形式上属于超范围执业,但在紧急情况下,救助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生命健康等权益,如果因此让医师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是不恰当的。超类别执业则是比较敏感的问题,由于医师的专业领域不同,跨类别执业会带来较大风险,但应根据被救助者和环境情况作出判断。
在总体上,执业范围主要是针对通常执业而言的,救治者往往带有履行职务的属性,但紧急情况下的救治是特殊的救治,并不是职务行为,而是无偿的人道主义救助,构成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主要是为了保护被救助者的生命健康,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该给予鼓励,故在原则上不应将紧急情况下的救治视为“超范围执业”。
二、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超范围执业
《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虽对某些超范围执业作出了认定,但未就超范围执业作出整体规定。根据《医师法》第27条、《民法典》第8条和第184条等,应当允许医师在紧急情况下超范围执业。
1.医师在紧急情况下超范围执业符合《医师法》鼓励医师积极参与急救的立法精神。《医师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尽管该条款未明确允许医师超范围执业,但公共场所通常不是医师执业的地点,《医师法》鼓励医师在公共场所参与急救,体现了《医师法》生命至上的立法精神,弘扬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人民至上的职业精神,是对《民法典》以人为本精神的延续。
2.医师在紧急情况下超范围执业体现了《民法典》“尊重生命、救人优先”的社会价值,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民法典》专编规定了“人格权”,确立了一般情况下生命权的优先性。其中,第998条、第1002 条和第1005条均涉及相关内容。《民法典》第184条也体现了“尊重生命、救人优先”的立法价值。对于急需救助的人,救与不救和超范围执所代表的能不能救好是存在价值排序的,前者应当优先于后者生命权和健康权应最先得到保护与尊重。遇到他人身陷困境而时救助,既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也是社会成员普遍可的善良风俗,符合《民法典》第8条的公序良俗原则。在道德意义上,“尊重生命、救人优先”体现了见义勇为、救死扶伤道德义务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三、医师不对紧急救助致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84条和《医师法》第27条免除了救助者的民事责任,有助于减轻医师紧急救助的后顾之忧。《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84条的适用条件是:第一,救助具有紧急性。通常情况下针对的是人身损害。紧急性系指受助人的疾病或病情存在迫在眉睫的重大风险,如不立即采取相应抢救措施将危及其生命或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重大不利后果。”第二,医师主观上出于自愿救助患者,而不是基于委托、行政命令或其他法定或约定义务救助患者。第三,损害是由于医师的救助行为引起的。该条是鼓励见义勇为者施救的特殊责任免除规定,出于鼓励见义勇为和保护被救助者的考量,仅当损害是由医师救助行为引起时免除责任。
适用《民法典》第184条的主要考量是,一方面,医师对超执业地点的急需救助的病患实施紧急救助与日常执业行为不同,尽管紧急救助中仍需要用到职业技术和能力,但究其根本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民法典》第184条通过免除救助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方式,肯定了医师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正当性,使会救者敢救,鼓励和提倡医师的好意施救行为。另一方面,超地点执业紧急救助意味着医师在紧急救助时受紧迫时间和救助条件的双重限制,相比于正常救治可能存在疏漏和错误,如果法律要求医师承担过错责任,则不利于鼓励医师善举。对此,现行《医师法》第27条新增规定“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明确了这一点,该条款是对《民法典》第184条立法精神的延续,也是对鼓励和提倡医师紧急救助的强调,但相比《医师法》第27条,《民法典》第184条“好人法”包含的免责范围更广。
诚然,受限于紧迫的救助时间和医疗环境,医师在救助时可能存在错漏之处,对被救助者造成一定损害。此时,由于医师的紧急救助行为被免除民事责任,被救助者无法成功主张医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导致损失无处补偿,成为被救助者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化解医师救人的后顾之忧,避免诉累,未来可以采用多种保障机制。首先,可以引入保险制度,设立紧急救援险;其次,可以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补充立法,将紧急情况下超执业地点和执业类别的执业行为排除在超范围执业之外;最后,对医师广泛进行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宣传急救最小损害原则,确立定期考核和执行的标准,尽可能减少盲目施救,做到“敢救、会救”。
奇璞智——高质量知识付费内容在线AI创作共享平台!
奇璞智致力于打造一个开放、共享、学习的高质量知识付费内容在线AI创作分享平台,让医保卫健领域的专业知识得以轻松访问和充分传播。我们希望通过聚集优质知识付费内容,围绕医疗从业者日常工作、家庭教育、生活娱乐等方面提供多元化的交流分享服务,帮助他们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知识储备。奇璞智“创作者中心”允许知识创作者上传原创文档等虚拟知识产品,在享受平台充分的流量曝光和推广权益同时,也为知识创作者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实现收益的机会,实现知识的最大化利用和价值转化。平台将逐步接入GPT大模型技术,基于海量的知识库资源,提供生成式问答、智能推荐、内容创作等功能,为用户提供更多AI智能化服务,让每个人都成为知识的创作者!
本文2024-11-11 15:18:32发表“干货技巧 ”栏目。
本文链接:https://kms.qipuai.com/article/8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