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物价能否再明确一点?

栏目:医保新知 发布:2025-02-21 浏览:131 发布于中国–湖北–武汉 收藏

  各地的医保物价逐年在完善,但仍有一些“不清不楚”的项目,不同的人会有多个理解,最终导致医药机构“冤枉”被罚,政策制定部门能否更明确一下这些项目,或提供一个沟通反馈渠道,好的东西进行全国学习推广呢?

一、疾病过程

   我们经常在康复治疗项目里会看到:“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一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90天”相关的限制条件。这个疾病过程是指生病到痊愈或死亡?还是一个住院周期?,大多康复患者,痊愈的几率非常低,症状改善会更多,那这个规定是否相当于一生中只能报销这么多天数?其它医院报销过,我们医院又怎么知道呢?治疗了又被扣款是不是很冤?那若是指一个住院周期,为何不直接写明“一个住院周期”,而要用“一个疾病过程”?确实有点让人费解。

    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也查了一下相关资料,在2024.7.16日,南昌市医疗保障局就针对这个问题回答了网友:在《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中,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对一个疾病过程支付次数进行了限定,其中一个疾病过程一般指一次住院治疗。

     若有了这些反馈通道,在后面政策制定时,可以及时优化,是不是对政策制定和定点机构的规范管理更有益?


二、按“次”收费

    按次收费的项目也不少,但有些也感觉会有理解差异,比如“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23版)里是包含在项目里的,但多地又单独列出一个可收费的项目,当然这对医疗机构来说是好事,但因此而被处罚就感觉有点“冤”。比如成都、广西等地这个项目按“次”收费,这个次是以操作者来计算还是以患者来计算?若以患者来计算,当患者同时检查多个部位,检查一个部位出具一份报告,最后出具了多份报告时,是按部位计算多次,还是所有检查算一次?到底该收几次图文报告合理呢?毕竟部分医院用的是照片打印纸,成本也不低。若以操作者计算,当人手不够时,检查者操作多个患者后再出报告给住院部,又该收几次费用呢?

    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也看了下其它地区,相对比较明确一点,如河南,直接以不同耗材按"片"作计费单位,相对来说也好理解。

三、按“天”、“日”计费


      按天、日计费的项目也很多,被处罚的也很多,比如护理费,经常会看到医疗机构因此被处罚的案例。其实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23版)里可以看到:“计量单位”指提供该医疗服务项目的基本计量单元。如:“次”“日”“小时”等,不足一个计量单位的按一个计量单位计。其中,“日”为 1 个自然日,以当天 24 点前为一个单位计量;若超过当天 24 点的,按 2 日计量。根据这个规定来计算,一天内若有两个护理级别更换的,就会出现护理天数大于住院天数的情况,若单纯以护理费天数大于住院天数而判定违规,显然是不大合理的。针对这个问题,部分地区(如广西)就作了专门的说明:按“日”计价的护理费、住院床位费、住院诊查费、空调费的计算: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日按一日计算收费,出院当日不计收费),当日入院当日出院的按一天计收。这样的说明确实更容易理解。但目前大多地区并无说明,但对医疗机构进行了类似处罚,这样的操作显然对医疗机构来说有点“冤”。

 飞检的目的不应只是处罚,更应该合理优化,尽量让医药机构规范操作,政策越明朗,欺诈骗保越难操作,医保基金才会越安全,更好的用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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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物价 #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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