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案例学核心制度——首诊负责制

栏目:干货技巧 来源:奇璞智 发布:2024-09-25 浏览:4 收藏

首诊负责制 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案例 患者老王,老年男性,早上约10点因头痛从外院送至某院急诊科,家属要求转入神经内科治疗,并自行联系科室,但该科无床位,便在急诊科留观。此过程中,医生仅对头痛进行了治疗,未给予进一步检查。当天下午5点左右,患者在转入住院部途中猝死。后结合患者外院就诊资料(心脏超声、心电图),考虑患者为心源性猝死。

 

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做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简析 老王入院到急诊,到留观区留观,医生完全听从家属要求,没有自主的专业判断。长达8个小时的留观过程中,医生没有询问病史,查看院外资料,仅仅对头痛进行了处理,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诊疗措施,如开具相应检查、检验,请相关科室会诊。

 

 

提示

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明确、连续的全流程诊疗管理,覆盖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务人员的行为,并在医疗记录上可追溯

 

01  首诊责任主体

 

医疗机构、科室、医师

 

02  首诊医师认定的特殊情形

        

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就诊号与所接触的医师或科室(专科)不符

 

急危重症需要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上述情况限制
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抢救,在未明确主管科室前,首诊医师主持诊治,其他相关科室协助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

 

03  借用他人信息挂号,怎么处理?

  

借用他人信息就诊的,医师有权拒绝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

 

急危重症需要抢救的,按未挂号患者予以接诊并承担首诊职责

 

04  何谓“门、急诊一次就诊过程结束”?

 

门、急诊患者诊断明确,医师开医嘱,患者知晓并接受处置方案

 

需住院的,医师开住院单,患者办理入院手续

 

门、急诊患者诊断不明确,应告知患者(法定代理人)后续诊疗方案,书面记录,包括已开检查、检验未完成情况;预计当日工作时间内可完成并取得检查、检验结果的,该医师完成评估结果或书面记录告知患者如何完成结果评估

 

危急重症需抢救的,应确保患者及时妥善得到后续诊疗支持

 

05  患者要求转院的,如何处理?

 

评估病情:

       病情急危重的,完成抢救措施,做好抢救记录

       病情平稳的,提供适当就医建议;履行告知义务;书写转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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