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将重罚!医保监管新规发布!
近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湖南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地方性法规的空白,对于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运行,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采用了不设章节的立法体例,共三十六条,以问题为导向,以实现“基金全过程安全、管理全过程规范、运行全过程公开、责任全过程落实”为立法目标,创新制度设计,具有地方特色。
亮点一:织牢织密“监管网”
对各方责任进行明确是本次立法重点解决的问题。条例从两个大方面对各方责任进行明确。
一方面,明确行政监管责任。明确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部门职责,规定人社、医保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税务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另一方面,明确完善经办机构、服务机构风险防控制度。从“制防”“人防”“技防”角度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控管理作出规范,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作出规范,对社会保险合作银行风险防控责任作出规范。
亮点二:严格监管,确保“管到位”
条例认真梳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各环节并进行严格规范。
收入方面,对税务部门的征收、财政部门的拨付等作出规定,确保基金能“收得到”。
支出方面,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和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确保基金能“用得好”。
收支管理方面,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等,确保基金能“管到位”。
亮点三:明确暂停支付、追回措施,
避免基金“跑冒滴漏”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暂停支付或者结算、追回措施用专门两条作了规定。
湖南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永军就《条例》接受《中国劳动保障报》采访时表示:这两条大家认为务实管用且必须体现,讨论过程备受关注,争议焦点在于如何更好平衡“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障公民权益”之间关系,省人大为此专门就《条例》重要条款组织开展评估论证,经过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共识。
规定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且不配合调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暂停支付或者结算社会保险费用、待遇,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规定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也可以协商采取从当事人银行个人账户资金中抵扣等方式退回;拒不退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
亮点四:对信息公开、
信息共享作出规定
专门设置信息公开一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财政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和用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信息公开内容、时间进行规定。
规定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同办理、数据实时共享比对,规定社会保险、财政、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准确传输数据,解决部门间信息壁垒的问题。
李永军表示《条例》出台是湖南省社保领域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完善湖南省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推动社保事业更加安全、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从法律责任来看,规定了对公职人员进行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合作银行的罚则也作了相应规定。
【政府及部门罚则】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合作银行罚则】合作银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解除服务协议。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罚则】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及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相信随着条例的实施,必将全面提升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能力和水平,以法治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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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07-25 20:14:20发表“行业快讯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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