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有啥用?医学证明文件制假贩假该当何罪?
2023年11月6日,网名为“上官正义”的博主发布一条消息,称湖北襄阳健桥医院院长勾结网络中介公开贩卖“出生证”和婴儿。消息一经发布,就引起了轩然大波:
“人生第一证”竟然还有人贩卖!
出生证不是每个人出生时医院发的吗,怎么还需要去买呢?
贩卖出生证是为了给被拐卖的孩子“洗白”,被拐孩子的背后则是一个个破碎的家庭,这种行为真是可恶!
必须严惩违法行为……
襄阳市卫生健康委也迅速作出回应,立即联系公安部门、卫生监督局介入调查。目前,涉事医院妇产科已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医院院长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接受调查,相关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
那么,网络博主“上官正义”所提到的“出生证”到底是什么?它有哪些用途?贩卖“出生证”、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又将面临哪些处罚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出生医学证明有啥用
出生证全称是《出生医学证明》,有“人生第一证”之称,它是我们每个人出生时,由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文件。自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开始启用第一版以来,《出生医学证明》共改版6次,目前我们使用的是2023年4月1日启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
《出生医学证明》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涵盖着出生时你的基本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分为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正页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以及父母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签发机构、签发日期等信息,由新生儿父母保存;副页信息与正页相同,由新生儿户口登记机构保存;存根除与正页相同的信息外,还包括接生人员姓名、领证人员签字和签发人员签字内容,由签发机构保存。
因此,《出生医学证明》是你申报户籍国籍、取得新生儿社会保障、接受医疗服务、申办入托入学、申请出国移民留学等事项的依据和凭证之一。
《出生医学证明》如此重要,怪不得有人以非法手段来谋取利益,他们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如果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涉及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将会受到如下处罚!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 师
《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违法出具产前诊断等证明文件
如果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还涉及违法出具产前诊断等证明文件,将会受到如下处罚!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伪造病历资料
如果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贩卖出生证过程中存在伪造病历资料行为,将会受到如下处罚!
医疗机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 师
《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当然,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关人员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乃至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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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05-08 11:58:20发表“行业快讯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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