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做B超,却发现患者在录像!医生拒绝后被患者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案件回顾
某患者到某医院行甲状腺超声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患者使用手机拍摄自己的B超检查过程。检查到一半时,医务人员发现患者在录像,于是告知患者不允许录像,这是侵犯医务人员的隐私。患者称自己只是录制屏幕和背影,发给自己熟悉的医生看,于是医务人员停止了检查,并要求患者下台。
患者怒不可遏,遂投诉到门诊办公室,后被门诊办公室相关人员告知可以继续检查。待患者返回到超声室后,医方称会有检查报告单,但操作过程不能录像。检查患者认为其有权复制自己的影像资料,享有知情权,检查未果。事后,患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医方重新履行甲状腺B超的诊疗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到医方处就诊并支付检查费,医方提供医疗服务,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争议关键:录像是否属于患者行使知情权范畴
本案关键审查医方在履行诊疗服务过程中,患者未经医方同意使用手机拍摄B超检查全过程,是否属于患者所称的行使知情权的范畴。
1.患者要求对其B超检查全过程进行录像摄制,不是医疗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从合同义务上看,患者主要义务是支付医疗费用,医方主要义务是对患者做B超检查并出具报告单,并由挂号医生对该报告单的内容作出病情判断并告知患者医疗风险及诊疗方法,患者要求对其B超检查全过程进行录像摄制,并非该医疗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医方有权拒绝并中止检查,并不损害患者对病情的知情权。
2.B超检查室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医务人员有权拒绝录像拍摄。
从场所私密性看,患者要求录像拍摄的地点为医院的B超检查室,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不仅可能涉及到患者隐私,而且还涉及医务人员的肖像隐私。双方未就“医方愿意配合患者全程录像B超检查全过程”达成一致的合意,医方的医务人员有权拒绝患者提出的该医疗服务合同义务以外的其他要求。
3.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不能超出合理限度。
从权利边界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法、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同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患者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主张医方继续履行甲状腺B超的诊疗义务,但前提条件是患者在接受检查的同时要求录像摄制B超检查全过程,医方对此已明确拒绝,患者该项设有前提条件的诉求,超出患者所享有知情权的合理限度,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医生个人隐私、人格尊严、信息安全,拒绝被患方拍照、录音、录像是有法律依据的。毕竟医生并不是公众人物,患者也不是公益的新闻媒体。个人的肖像、影像、动作、声音等都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未经许可拍摄个人,构成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利强同样认为,就算医疗机构没有明文规定,医生发现被偷录时,也有权让患者删除音视频。
邓利强解释:“医患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契约关系。患方如实陈述,配合医生的检查,医方提供诊疗服务。如果没有征得医生的同意,录音这个行为被视作违规。如果患方不删除,医生可以停止提供诊疗服务。”
86.3%医护都曾被录音或偷拍
70.7% 的医护会拒绝拍摄录音
在一项近3000名医护的研究中,86.3% 的医护都遭遇过被患者偷拍、录音的行为,被患者拍照录音录像的现象,极其普遍。
在被患者拍摄录音的医护群体中,有一半以上是来自三甲医院,占到了 55.6% 。而在城市分布中,来自二三线城市的最高,占比在 30% 以上,一线城市反而是最低的。调查中,被拍摄录音比例最高的十个科室分别是:儿科、急诊科、普外科、骨科、妇产科、神经科、心血管内科、重症医学科、消化内科、肿瘤科。
通常情况下,被拍摄录音,医护人员也会有不同的态度和解决方法。70.7% 的医护会拒绝拍摄录音,告知患者不允许有这种行为;11.4% 的医护对其置之不理,拍或不拍都没有影响;只有7.7% 的医护接受患者拍摄录音;另有4.3% 的医护会寻求医院进行解决沟通,甚至会直接拒绝诊疗该名患者。
医护人员普遍认为,拍摄录音既干扰了他们的诊疗行为,又是不尊重、不相信医护的表现。更让他们担心的是,患者可能会拿着录像、录音进行断章取义式地传播,或者张冠李戴,后期进行剪辑、合成、移花接木。例如,医生明明没说过这句话,通过后期配音,或者把录音转移到其它视频上,就变成了医生的所言所行,这具有极大的隐患。
安徽省某医院一位主任就表示:“很多医护会直接告知患者,请停止这种不尊重不信任的行为。然而在这样的告知下,有的家属依旧不会停止录音或拍摄,甚至非常强硬地表示自己录音、录视频并不影响医护,这是他的权利,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也很难有应对方法。”
发生医疗纠纷时,偷录的录音内容能作为合法的证据吗?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述,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偷偷进行的录音、录像,都是合法的,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判断录音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时,主要有两个指标:一是看其录音器材是否是合法的,一般来讲,录音使用的录音笔、手机等,都是市场上公开正常销售的电子产品,显然是合法的。二是看其内容是否侵害对方当事人隐私和社会公序良俗。
邓利强表示:“患者拿出偷录的音频上交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没有明显侵权行为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偷拍偷录,法院不排除这些作为证据,一般都是接纳的。”
但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不少录音者会选择掐头去尾。把片段化、煽动性的内容放出来制造舆论压力,以换取经济补偿。
面对患者录音,医生该怎么做?医生难道不能同样录音吗?
遇到患者录音,确实需要十分小心,我们要尽量减少书面记录和口头告知的内容差异,不刻意地简略告知内容,也不刻意去诱导或误导患者。
第一点需要做到的是,与患者沟通诊断时,万万不可用绝对的言语!我想大家应该都懂;
第二点,不能承诺疗效。总有患者问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什么时候能“治好”。即使对于普通感冒,也不能承诺疗效,任何疾病都会有一定的死亡率和不良反应率,哪怕是看起来很一般的“感冒”也有概率会死人;
第三,保护患者隐私,不评判患者的言论,不评论患者的任何行为;
第四,面对“挑剔”的患者,要敬而远之,保持警惕。患者过分细致地询问,反复要求医生承诺,言语中充斥不信任,用网络信息和某某专家的观点提出质疑,这些都提示患者可能是“问题患者”。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被录音、录像的风险极高,在回答问题时,要尽量简短,不违反原则。
第五,交代病情时,言语要有度,不可夸大,也不能决口不提风险;
第六,拒绝在电话中进行会诊。需要会诊的患者一般情况都比较复杂,患者提供的病历资料可能不全面,在没有看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做出任何判断都存在很大风险。因此,如果患者非要在电话中咨询病情,只能建议到医院就诊或复诊。电话沟通更容易被录音,还是少说为妙。
另外,还可以提供一个思路,美国一家医院在面对患者录音时,采用了同样录音、录像的做法。医院设立了专门的医患沟通区域,配有录音录像设备,病情告知、病危通知、术前沟通等医患沟通均有音频、视频记录。由于采用了这种形式,该院的索赔额有了大幅的减少。
那么,我们就可以思考,为什么医生就不能录音呢?与其等着患者录音后断章取义,还不如自己全程录音,提供更为清晰可靠的版本呢!对此,有律师认为,医院应该设立专业的谈话室,配备监控摄像和录音设备,在保证患者知情的前提下完整记录告知和谈话的内容。
目前,北京等地的医院已经开始为此投入了精力,期待全国其它医院也有类似举措!
奇璞智——高质量知识付费内容在线AI创作共享平台!
奇璞智致力于打造一个开放、共享、学习的高质量知识付费内容在线AI创作分享平台,让医保卫健领域的专业知识得以轻松访问和充分传播。我们希望通过聚集优质知识付费内容,围绕医疗从业者日常工作、家庭教育、生活娱乐等方面提供多元化的交流分享服务,帮助他们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知识储备。奇璞智“创作者中心”允许知识创作者上传原创文档等虚拟知识产品,在享受平台充分的流量曝光和推广权益同时,也为知识创作者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实现收益的机会,实现知识的最大化利用和价值转化。平台将逐步接入GPT大模型技术,基于海量的知识库资源,提供生成式问答、智能推荐、内容创作等功能,为用户提供更多AI智能化服务,让每个人都成为知识的创作者!

本文2024-09-06 15:49:12发表“行业快讯 ”栏目。
本文链接:https://kms.qipuai.com/article/71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