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飞刀收费”合情合理不合法?如此照做就皆大欢喜!
最近,互联网大V“烧伤超人阿宝”发布一篇文章,文章探讨的是一起由“飞刀”事件引发的后续报道:
马先生的家人在某中医院做手术。因手术难度较大,医院做不了,就帮马先生从上级医院请了专家,并商议好让马先生以现金形式支付三千元会诊费,马先生同意了。手术顺利完成后,马先生找到媒体称自己被“莫名其妙”的收了三千元。节目组对此事进行采访报道后,卫生主管部门领导表示会严厉处罚。
对于马先生和媒体记者的行为,“烧伤超人阿宝”认为这是悖礼犯义,无耻之尤!但是在媒体记者眼里,这是互联网大V的碰瓷行为,收会诊费就是违规行为,记者正常采访,为何反遭人身攻击?
这个话题说起来有点复杂:既然医院以这种方式收取会诊费可能不合规,那媒体帮患者维权,怎么就不合理了?
/ 合情合理的“医师飞刀” /
合情合理但可能不合法
手术难度大,当地医院做不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去大城市做手术,一家人光路费和住宿费就不止三千。医院帮患者请专家来做手术,让患者在家门口享受优质医疗服务,不仅医疗费用远低于去大城市,更免除了交通食宿种种开支、排队挂号种种麻烦,更别说大医院的床位有多紧张了。而患方需要付出的仅仅是三千元会诊费,这贵吗?
上级医院专家过来,对医院也是有利的,不仅可以增加床位使用率,还能通过学习和交流提升业务水平。从国家角度来看,医疗资源下沉能够缓解大医院就诊压力,提高基层医院医疗水平,这是大趋势。
看起来合情合理的事情,在一次次成为舆论焦点话题后,不仅在冲击着如履薄冰的医患互信,亦违背了各方之间形成的契约精神,尤其是在医疗反腐的当下。
“医师飞刀”后遭遇举报,从表面上看是患者及其家属的有失诚信行为,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却是该现象隐藏着诸多情理法的冲突与认知争议,合情合理,但可能不合法。我们继续往下看。
/ “医师飞刀”有法律风险 /
医疗纠纷谁担责
“医师飞刀”存在法律风险,此前有过报道:“飞刀”医生“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死亡,最终该医生被判赔50万,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21年10月5日,宁夏中卫市某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应邀,在未在当地卫健部门注册执业的情况下,赴外地整形医院“飞刀”实施抽脂手术,患者在留观期间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后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因医疗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被害人亲属50万元。同时,麻醉医生被另案处理,这家医美机构也被吊销执业许可。
“医师飞刀”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一)医师擅自外出会诊或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的报酬等,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执业证。
(二)医师做“飞刀”手术前可能存在术前评估不足,术中与其他医护人员配合不默契,术后难以观察患者病情,无法及时处理患者病情等,从而造成手术效果不佳,进而引发严重后果。
(三)任何医疗行为都存在风险,但如果手术失败或者发生医疗事故,“飞刀”手术比普通手术更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患者及其家属往往会梳理就医流程和环节,并针对“医师飞刀”的合规性问题“大做文章”。
(四)如果由于医师严重不负责任,在“飞刀”手术中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不排除构成“医疗事故罪”等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 破解“医师飞刀”困境有办法 /
办法不止一个
古人云,情为源,理为用,法为末,法治精神必须让位于人伦情理。如何让“飞刀”合情合理又合法?其实有多个方法,照做就可皆大欢喜。
申请多点执业备案
对于“飞刀”相对集中在某些医疗机构的医师来说,可以申请多点执业备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会诊函
对于“飞刀”并不集中在某些医疗机构甚至跨省的医师来说,邀请医疗机构可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如情况紧急,邀请医疗机构可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
医师也可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的情况下,进行多点执业。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 医师外出会诊要注意这些 /
程序和注意事项
医师外出接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接下来一一为你解答。
外出会诊程序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外出会诊注意事项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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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05-27 17:30:16发表“行业快讯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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