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转介绍患者被处罚,为医院和医生敲响警钟!

栏目:行业快讯 发布:2024-07-25 浏览:2 收藏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滨海某医院为争取更多业务量,让乡镇医生为其介绍、推送患者,给付医生油费补贴或赠送烟酒礼品被认定涉嫌商业贿赂,罚款13万元。

 

一直以来,一些医院为了争夺患者,不惜“贿赂”下级医生的现象时有发生。

 

2月21日,江苏省市监局在其官方平台发布了一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虚假宣传、虚假购买及刷单、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其中,滨海某医院为争取更多业务量,让乡镇医生为其介绍、推送患者,给付医生油费补贴或赠送烟酒礼品被认定涉嫌商业贿赂,罚款13万元。

 

事件简要情况

 

据发布信息,该起事件的简要情况是:2022年9月,滨海县市场监管局对滨海某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立案调查。经查,该医院公司为争取更多业务量,让乡镇医生为其介绍、推送患者,给付介绍、推送患者的医生价值100-400元不等的油费补贴或赠送烟酒礼品,并通过市场费名目在账外报销。

 

该公司于2021年6月起,以油费、烟酒费等名目支付给乡镇医生共计10540元,获取推送病人25人次。被介绍的病人在院治疗费用合计为353520元,该公司获利60407元。

 

滨海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滨海某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023年6月,滨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60407元,并处罚款13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据此,此案的当事人违反了“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市监局处罚的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该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违规转介患者的其他规定

 

此公布案例,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实际上,此事同样违反了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这里一并梳理,希望能够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敲响警钟!

 

一是违反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1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该准则第六项规定,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对于正式在编人员,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对于编外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另外,还应该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二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违反者,依据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是踩中医药反腐之雷。2023年5月10日,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审计署、医保局等14部委联合下发了《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工作要点》明确,要深入治理医疗领域乱象,明确底线、划清红线、树牢高压线。

 

其中“明确底线”就是明确“九项准则”行业底线。要求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治理利用紧缺医疗资源或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损公肥私牟取个人利益,以及强推基因检测或院外购药等第三方服务、接受网上开药提成、违规直播带货获利、利用执业开单提成、违规转介患者等问题。注意其中就包括“违规转介患者”。

 

7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召开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视频会议,聚焦医药领域生产、供应、销售、使用、报销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少数”,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

 

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了配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视频会议,就聚焦医药领域“关键少数”,加强监督执纪执法,在纪检监察系统内进行了部署。

 

8月15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问答》。其中明确了集中整治工作的三项工作原则和六个重点内容。六个重点中就包括“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9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答记者问。这一规划明确了未来五年反腐败工作的方向,其中医药领域也是重点领域之一。

 

《规划》强调了严惩腐败的零容忍态度,将严厉打击腐败的重点问题、对象和领域,特别关注医药领域的腐败问题。具体来说,医药领域的腐败整治将紧盯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深化整治金融、国有企业、政法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以及粮食购销、高等学校、体育、医药等领域的腐败问题,有效防范化解腐败风险及关联性经济社会风险。

 

与此同时,反腐败工作也将延伸至基层,关注就业创业、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领域,意味着医疗器械行业面临更高的合规压力。

 

而如此规模和力度的医药全链条集中整治以往并不多见。而今,《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再度明确“医疗”“医药”领域反腐,也意味着医疗反腐将持续深化。

 

基于此,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千万别以为“转介患者,收一点儿好处”是小事一桩,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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