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住院患者静脉 输液规范使用率 汇报人: 年-月-日 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目标系列课程
超声医学质量控制管理规范 1. 第一章 超声医学专业基本要求 2. 第二章 超声医学人员和组织要求 3. 第一节 人员构成及数量配置 4. 第二节 人员资质 5. 第三节 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6. 第三章 超声诊断仪的使用、维护及质量检测 7. 第一节 超声诊断仪的操作和调节 8. 第二节 超声诊断仪的日常维护 9. 第三节 超声诊断仪的质量检测 10. 第四章 超声医学科诊间布局与消毒规范 11. 第一节 超声医学科诊间布局 12. 第二节 超声检查诊间消毒规范 13. 第五章 患者超声检查流程要求 14. 第一节 患者就诊信息查对 15. 第二节 疑难病例转、会诊 16. 第三节 介入及造影等超声检查知情同意 17. 第六章 超声检查规范及质量控制方案 18. 第一节 肝胆胰脾超声检查规范及质量控制方案 19. 第二节 泌尿系及肾上腺超声检查规范及质量控制方案 20. 第三节 心脏及胸部大血管超声检查规范及质量控制方案 21. 第四节 腹部血管超声检查规范及质量控制方案 22. 第五节 妇科超声检查规范及质量控制方案 23. 第六节 产科超声检查规范及质量控制方案 24. 第七节 周围血管超声检查规范及质量控制方案 25. 第八节 眼部超声检查规范及质量控制方案 26. 第九节 颈部超声检查规范及质量控制方案 27. 第十节 乳腺超声检查规范及质量控制方案 28. 第十一节 阴茎及阴囊超声检查规范及质量控制方案 29. 第十二节 肌肉骨骼系统超声检查规范及质量控制方案 30. 第十三节 儿科超声检查规范及质量控制方案 31. 第七章 超声介入与造影操作规范 32. 第一节 超声造影操作规范 33. 第二节 术中超声操作规范 34. 第三节 超声引导穿刺活检操作规范 35. 第四节 超声引导针吸细胞学操作规范 36. 第五节 超声引导治疗(置管引流、消融及其他)操作规 范
中医脑病科 中医诊疗规范 眩晕 一、诊断 (一)疾病诊断 1.中医诊断标准:参照中华中医药学会发布的《中医内科常见病诊疗指南 --中医病证部分》(2008年),及《实用中医内科学》(王永炎、严世芸主编,第 二版,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 (1)头晕目眩,视物旋转,轻则闭目即止,重者如坐舟船,甚则仆倒。 (2)可伴恶心呕吐、眼球震颤、耳鸣耳聋、汗出、面色苍白等。 (3)起病较急,常反复发作,或渐进加重。 2.西医诊断标准:参照《眩晕》(粟秀初,黄如训主编,第四军医大学出版 社,第二版,2008年)。 诊断要点: (1)眩晕为发作性视物或自身旋转感、晃动感,不稳感,多因头位或(和) 体位变动而诱发。 (2)眩晕同时或伴有其他脑干等一过性缺血的症状,如眼症(黑蒙、闪光、 视物变形、复视等)、内耳疼痛、肢体麻木或无力,猝倒、昏厥等。 (3) 有轻微脑干损害体征,如角膜和(或)咽部反射减退或消失,调节和 (或)辐辏障碍,自发性或转颈压迫一侧椎动脉后诱发的眼震以及阳性的病理反 射等。 (4)测血压,查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及心电图、电测听、脑干诱发电位、 颈椎 X线摄片、经颅多普勒超声等有助明确诊断。有条件做 CT、MRI或 MRA检查。 (5)肿瘤、脑外伤、血液病、脑梗死、脑出血等引起的眩晕患者除外。 眩晕程度分级标准 0级:无眩晕发作或发作已停止。 Ⅰ级:眩晕发作中和过后的日常生活均不受影响。 Ⅱ级:发作中的日常生活被迫停止,过后很快完全恢复。 Ⅲ级:发作过后大部分日常生活能自理。 Ⅳ级:过后大部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Ⅴ级:发作过后全部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且需别人帮助。 轻度:0、Ⅰ级;中度:Ⅱ、Ⅲ级;重度:Ⅳ、Ⅴ级。
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规范 眩晕诊疗规范 一、诊断 (一)疾病诊断 1.中医诊断标准:参照中华中医药学会发布的《中医内科常见病诊疗指南 --中医病证部分》(2008年),及《实用中医内科学》(王永炎、严世芸主编,第 二版,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 (1)头晕目眩,视物旋转,轻则闭目即止,重者如坐舟船,甚则仆倒。 (2)可伴恶心呕吐、眼球震颤、耳鸣耳聋、汗出、面色苍白等。 (3)起病较急,常反复发作,或渐进加重。 2.西医诊断标准:参照《眩晕》(粟秀初,黄如训主编,第四军医大学出版 社,第二版,2008 年)。 诊断要点: (1)眩晕为发作性视物或自身旋转感、晃动感,不稳感,多因头位或(和) 体位变动而诱发。 (2)眩晕同时或伴有其他脑干等一过性缺血的症状,如眼症(黑蒙、闪光、 视物变形、复视等)、内耳疼痛、肢体麻木或无力,猝倒、昏厥等。 (3) 有轻微脑干损害体征,如角膜和(或)咽部反射减退或消失,调节和 (或)辐辏障碍,自发性或转颈压迫一侧椎动脉后诱发的眼震以及阳性的病理反 射等。 (4)测血压,查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及心电图、电测听、脑干诱发电位、 颈椎 X线摄片、经颅多普勒超声等有助明确诊断。有条件做 CT、MRI 或 MRA检查。 (5)肿瘤、脑外伤、血液病、脑梗死、脑出血等引起的眩晕患者除外。 眩晕程度分级标准 0级:无眩晕发作或发作已停止。 Ⅰ级:眩晕发作中和过后的日常生活均不受影响。 Ⅱ级:发作中的日常生活被迫停止,过后很快完全恢复。 Ⅲ级:发作过后大部分日常生活能自理。 Ⅳ级:过后大部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Ⅴ级:发作过后全部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且需别人帮助。 轻度:0、Ⅰ级;中度:Ⅱ、Ⅲ级;重度:Ⅳ、Ⅴ级。 (二)证候诊断
医疗机构药学工作质量管理规范 1.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一条 3. 第二条 4. 第三条 5. 第四条 6. 第五条 7. 第六条 8. 第七条 9. 第八条 10. 第九条 11. 第十条 12. 第十一条 13. 第十二条 14. 第二章 人员、职责与服务礼仪 15. 第十三条 人员与职责 16. 第十四条 着装与服务礼仪 17. 第三章 药师的职业道德 18. 第十五条 面对患者与公众 19. 第十六条 面对同行和其他医务人员 20. 第十七条 面对自己 21. 第四章 调剂工作环境 22. 第十八条 基本要求 23. 第十九条 门诊调剂 24. 第二十条 住院医嘱调剂 25. 第五章 调剂设施与设备 26. 第二十一条 基本配置 27. 第二十二条 日常管理 28. 第二十三条 清洁规程 29. 第六章 门诊和急诊调剂 30. 第二十四条 职责分工 31. 第二十五条 药品分装 32. 第二十六条 处方调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第七章 住院医嘱调剂 34. 第二十七条 职责分工 35. 第二十八条 病区贮备药品的管理 36. 第二十九条 用药医嘱审核 37. 第三十条 住院患者的医嘱调配 38. 第三十一条 药品单剂量分包机的应用管理 39. 第三十二条 出院带药的处方调配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 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本规 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 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 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 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 培训。 二、科室设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护理质量管理标准 导语:质量管理是指按照护理质量形成过程和规律,对构成护 理质量的各个要素进行方案、组织、协调和控制,以保证护理效劳 到达规定的标准和满足效劳对象需要的活动过程。以下是的护理质 量管理标准,欢送参阅。 JCI 特别关注以下 7 个方面,共有 7 个标准,24 条衡量要素, IPSG 属于必须做到的核心标准,属于一票否决制。 1). 正确识别患者身份:我们制定标准化文件,明确身份辨识 的两种依据(姓名+出生年月)、腕带使用的范围等,强调无论是输 液、给药、治疗或其他操作,患者身份确认除了医务人员正确询问 患者姓名外,还必须与患者或家属共同核对出生日期。也要求确保 所有医疗文书上,都必须病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 2). 改善交流的有效性,杜绝因交流不善造成的不良事件。我 院明确了口头医嘱只能是抢救病人使用。检验、超声、心电图、内 镜室等医技检查科室危急值的工程及范围,如血糖成人<2.5,> 22.2 必须 10 分钟内 通知临床医生。要求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接 听危急值报告时接必须严格按照记录-复述-确认-报告的程序,医生 在接到危急值报告后应在30 分钟内应有处理措施并在病历中记录。 设立了抢救病人记录单、危急值登记本、重要 沟通本等。 3). 确保病人正确、手术部位正确,要求在手术或其他操作正 式开始前,实行“time out”程序,我们设计了手术患者交接、记 录单,把病人术前准备、手术部位标识及到达手术室时间、术中情 况及术后复苏室状况通过一张表单进行全程记录;为了使作业标准 一致化,我们拍了手术time out 的教学视频、不同手术部位如何标 识的图片、规定了使用哪一种记号笔。
ⅩⅩ区医疗机构护理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护 理质量, 促进医院护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更好地为人民群众 的健康服务, 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 (试行)》(卫医发 〔ⅩⅩ〕104 号)、《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年) 》(卫医发 〔ⅩⅩ〕294号)的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ⅩⅩ区二级 (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一级医院 及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院必须将护理质量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 组成部分,纳入医院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护理组织机构与制度管 第四条 医院有健全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责任明确。实行院长领导 下的护理部主任负责制。有一名副院长分管护理工作。 第五条 护理管理组织健全。三级医院应实行由护理部主任→科护士 长→护士长三级护理管理, 二级医院应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实行三级 或由总护士长→护士长二级护理管理。 第六条 护理部主任及护士长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一、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护士长: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护理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中、 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执行计划的协调、检查、考核与评 价。年度目标达标率≥ 95%。 护理管理部门必须制定护理工作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各科疾病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和保证实施。 第三章 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 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 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 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 理。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 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 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 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 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血液透析质量控制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血液透析是慢性肾衰竭患者赖以生存的肾脏替代治疗手段之一,也为 急性肾衰竭患者完全或部分恢复肾功能创造了条件。 血液透析时需要将患者血液引出体外,血液在透析器中与透析液进行物质 交换,达到清除体内代谢废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和纠正电解质、酸碱平衡 的目的。近年来,也是中毒等急危重症抢救的重要手段。 二、设立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部,主要对全省血液透析诊疗活动进行全面 质量控制,并受省卫生厅委托检查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技术 培训,进行相关技术考评和考核。 三、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应配备至少 4 台以上的透析机,并经省 卫生行厅进行技术及人员准入。 四、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质控制度, 并严格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隔离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医源性感染;透析 器的重复使用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执行,确 保患者安全。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 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 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 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 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 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 (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 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 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 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 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
河南省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 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 病历的分类 (一)按种类分:门(急)诊病历(包括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与归档病历。 (三)按记录形式分:书写病历、打印病历与电子病历。 第三条 中医病历书写 中医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望、闻、问、切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 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 录的行为。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要复写的病历资料可 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 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七条 度量衡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例如 m (米)、cm(厘米)、mm(毫米)、μm(微米)、L(升)、ml(毫升)、kg(千克)、 g(克)、mg(毫克)、 μg(微克)、mmHg(毫米汞柱)等。 第八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 规范执行。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九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同颜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 线,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 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 3 处或累计超过 10 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十条 上级医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儿 科 诊 治 规 范 与 病 案 分 析 第一章 新生儿科疾病 第一节 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一、病因 二、临床表现 三、辅助检查 四、并发症 五、诊断 六、鉴别诊断 七、治疗 八、预后 第二节 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 一、病因 二、临床表现 三、辅助检查 四、诊断 五、鉴别诊断 六、治疗 第三节 新生儿呼吸困难 一、病因 二、诊断 三、常见疾病及鉴别诊断 四、治疗 五、预防 第四节 新生儿呼吸衰竭 一、病因与病理生理 二、临床表现 三、血气分析 四、呼吸衰竭的诊断和评估 五、治疗 第五节 新生儿溶血症 一、诊断依据 二、治疗 第六节 新生儿败血症 一、病因 二、临床表现 三、诊断 四、并发症 五、治疗 第七节 新生儿出血症 一、病因 二、诊断标准 三、治疗 四、疗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