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 EN 无障碍浏览 | 关怀版 请输入您要搜索的关键字 索 引 号:00817365-1/2019-03795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9-08-27 标 题: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琼府办〔2019〕21号 发布日期:2019-08-30 时 效 性: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 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调剂力度,减轻市县基金支付压力,结合省级调剂金收支结余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 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 统筹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的互济功能,确保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调剂金是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本级上解的医疗保险调剂金; (二)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利息;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医疗保险调剂金包含医疗保险基础调剂金和医疗保险附加调剂金两部分。 医疗保险基础调剂金按本市县(单位)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10%提取。 对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增长幅度10%的市县(单位),按本市县(单位)上
繁 EN 无障碍浏览 | 关怀版 请输入您要搜索的关键字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4-09-23 时 效 性: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省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业务、统一信息管理、基金调剂使用的原则,建立保障制度规范化,抗风险能 力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机制。 第三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二)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 财政全额补助;城镇非重度残疾人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省和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由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进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发文字号] 京劳社医发 [2001] 19号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3-19 [废止日期] [成文日期] 2001-03-19 [实施日期] 2001-04-01 [发文机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分享: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企业等。 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职工包括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 职人员(下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中方职工;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内地职工。 三、《规定》第十条“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 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 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发文字号] 京劳社医发 [2001] 23号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2-28 [废止日期] [成文日期] 2001-02-28 [实施日期] 2001-04-01 [发文机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分享: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 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 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 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 易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事务中心关于开展 2024年度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 专家文件审查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 2024年度广东省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 化成熟度测评工作,定于 9月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区域 (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证明材料》开展文件审 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文审时间:2025 年 9 月 12 日 9:00-17:30。专家文审分为两 组(分组名单见附件 1),答辩顺序另行抽签确定。 二、地点 本次文审通过线上形式召开,腾讯会议号另行通知。 三、议程 (一)各参评单位汇报互联互通测评工作情况; (二)国家及省级测评专家审查各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人员 广东省互联互通测评分级管理工作人员、国家及省级测评专
Xx 县人民医院护理文件考核标准 要求(护士长每周必查一次,医院、科室质控组每月查) 标 准 分 100 基 本 要 求 1. 蓝黑钢笔书写(除规定红笔书写部分外) 2. 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刮痕。 3. 护理记录时间具体到小时、分钟,采用 24 小时记录。 4. 签名必须是本人手工签名,不得模仿或代签名。 5. 未注册护士不得单独签名,签名后应由注册护士审核后签名。 6. 不得编造或提前记录。 7. 护理文书体现真实、客观、及时。抢救病人护理记录必须在抢救结 束后 6 小时内补记齐全。 10 体 温 单 1. 楣栏齐全,填写正确:在 40—42 度之间相应时间栏内,用红钢笔 纵行填写入院、分娩、出院、转出、转入、死亡时间,填写内容与 时间之间在同一纵格内用红笔相连,连线不超过 2 个纵格,时间记 录具体到分钟,以 24 小时计,以中文竖写在相应格内,手术不写 具体时间。 2. 图表绘制清洁、点圆线直,绘制正确,不断桥(病人不在病房回病 房后补测)。患者体温不升,用蓝墨水笔在 35℃线下顶格内竖写 “不升”,体温绘制不断线。体温≥39℃有物理降温标识。 3. 入院当天有血压、体重记录,入院后按医嘱要求记录,无医嘱每周 50
护理文件书写质量考核标准(护理记录单) 年 月 日 科室 检查人 项目 内容及要求 分值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扣分 基本 原则 1.护理文书应按照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3分) 2.护理文书应由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护士书写并签名。实习、进修期间或试用期护理人 员书写的护理文书,应当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护士审阅并签名。(4分) 3.病历书写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3分) 4.楣栏、一般项目栏、特殊项目栏、底栏均使用蓝色、蓝黑色或黑色水笔书写。(4分) 20分 5.护理记录内容需客观、准确、及时、规范;并且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清晰、表达准确 、标点符号正确。(3分) 6.各项眉栏和日期填写齐全、准确、规范,无刮、粘、涂等现象。(3分) 1.入院患者需建立护理记录单。(5分) 2.护理记录应包括:日期、时间、生命体征、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及效果。(5分) 3.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及效果记录均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护理措施要体现时效性和个体 性:(10分) (1)首次护理记录由责任护士或值班护士在本班次内完成。主要记录入科时间,主诉,主 要症状及体征,心理状态、给予的主要治疗和护理措施、专科护理指导、健康宣教等。(5 分) (2)病程记录应客观的反映护理工作的连续性,并记录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治疗、护理、病 情变化、护理措施和效果等。(5分) 4.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病情变化、特殊治疗与护理措施等,及时完善护理记录:(5分) 40分 (1)特级护理患者:按照相关要求每小时至少记录一次。(2分) (2)一级护理患者:除写首次记录和出院小结之外,病情稳定者每周至少记录一次。患者 病情发生变化和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随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