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18 用户18 2024-09-18 18:11 分类:DRG/DIP 浏览量:32

定点医药机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1个回答

  • 用户181 2024-09-18 18:13

    来自奇璞智的热心网友

    答: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注意:

    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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