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 EN 无障碍浏览 | 关怀版
请输入您要搜索的关键字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4-09-23
时 效 性: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省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业务、统一信息管理、基金调剂使用的原则,建立保障制度规范化,抗风险能
力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机制。
第三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二)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
财政全额补助;城镇非重度残疾人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省和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由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