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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自治区统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7〕9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自治区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自治区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
法,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基
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
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各地级市(含所辖县、市、区)为分统筹地区。分统筹地区基金管理实行统收统
支,已实行统收统支的地区根据各地的财力、经济情况制定分统筹地区及所辖市、县(区)相应的基金分担及考核管理办
法。未实行统收统支的地区必须于2017年底前完成统收统支模式,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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