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
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
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
资质的医疗机构,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
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医学
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
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核酸和基因检验以及临床病理
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
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
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第四条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履行医学检验工作的主体
责任。医学检验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
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