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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依法执业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注:1.本《指导标准》,违法情节及处罚标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但在违法情节及法条
规定的处罚额度或倍数的最高值时,包含本数。
2.对于《指导标准》中未涉及的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的裁量,按《指导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类型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擅自执业的(本项
仅适用未取得《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的,不适用备案管理的医
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
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轻微
1.首次发现,擅自执业时间不足 3 个月,
及时纠正并未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2.擅自执业人员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
3.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4.未经批准
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一般
1.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违法所得 1万元以上不足 3 万元的;
3.使用 1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执业的;
4.给患者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
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严重
1.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2.曾因无证行
医受过卫生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