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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省卫生健康依法执业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注:1.本《指导标准》,违法情节及处罚标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但在违法情节及法条 规定的处罚额度或倍数的最高值时,包含本数。 2.对于《指导标准》中未涉及的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的裁量,按《指导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类型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擅自执业的(本项 仅适用未取得《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的,不适用备案管理的医 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 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轻微 1.首次发现,擅自执业时间不足 3 个月, 及时纠正并未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2.擅自执业人员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 3.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4.未经批准 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一般 1.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违法所得 1万元以上不足 3 万元的; 3.使用 1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执业的; 4.给患者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 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严重 1.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2.曾因无证行 医受过卫生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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