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说明书用药】——即:“超常处方”
【违规表现】:
重慢病处方存在“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属于《医院处
方点评管理规范》:第十九条 第 3 款【超常处方】(3.无正当理由超
说明书用药的【①给药剂量、②适应人群、③适应证、④给药途径在
《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一、临床表现
(一)给药剂量——超说明书用药情况——药品的用法、用量与
《药品说明书》不符。
1.超出药物适应证相应的用药治疗剂量——过大(给药剂量不适
宜);
包括:单次剂量
日剂量;
2.超出药物适应证相应的用药疗程或期限——(给药期限不适宜);
疗程——过长或过短
3.超出药物剂型相应的给药途径或方式——(给药途径不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