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位规模和科室设置查检表
检查日期: 检查组长: 检查成员:
内容
检查记录
牵头科
室
是否符
合要求
存在问题记录 整改意见
一、床位规模和科室设置
(一)未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
疗机构基本标准所要求的条件。
医务科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1、床位:住院床位总数 500 张以上。
2.2、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
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
防保健科;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
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
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2.3、人员:
(1)每床至少配备 1.03 名卫生技术人员;
(2)每床至少配备 0.4 名护士;
(3)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4)临床营养师不少于 2 人;
(5)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
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
2.4、房屋:
(1)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
(2)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3)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 4 平方米。
2.5、设备:
(1)基本设备;
(2)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3)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2.6、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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